论文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企业商誉法律保护模式的反思与复归
摘要
要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为企业生成和积累商誉提供制度性保障,对毁坏商誉行为进行打击。当前,对毁坏商誉行为的法律规制通常从两种角度出发,一种是权利法的角度,另一种是竞争法的角度。通过保护名誉权保护商誉,忽视了商誉的财产属性,难以实现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保护,偏执于行为主体的“经营者”身份,难以规制非经营者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但其权利化进程尚不理想。基于这一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商誉保护为规制目标,整合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更有利于对商誉持有人的保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业诋毁行为,可以围绕商誉利益的保护对现有规定进行完善,扩大主体适用范围,补充客观行为表现,进一步明确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作者
黄国赛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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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论
- 一 民法的傲慢:对商誉财产属性的忽视
- 二 经济法的偏执:对“竞争关系”过分倚重
- 三 知识产权法的可能:重申商誉的智力成果属性
- 四 余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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