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研究
摘要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通过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本文主要通过梳理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在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并总结存在的制度症结,然后解读几种权利归属模式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的具体规定,进而选择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以“推定转让”模式为主,“法定转让”模式为辅的方式来确定视听表演者权利的归属。在模式选择的基础上,厘清权利转让主体、权利转让对象、权利转让权项、权利转让条件和权利转让的配套保障措施中的问题。
作者
周瑶 ,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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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视听表演者权利的基本考察
- (一)视听表演者权利的基本理论
- 1.视听表演者权利的界定
- 2.视听表演者权利的价值基础
- (二)国际条约背景下视听表演者权利的演变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视听表演者权利
- (一)视听表演者权利的基本理论
-
二 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的现状
- 1.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的立法现状
- 2.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的司法现状
- (二)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的症结
- 1.基本概念界定不清
- 2.权利转让权项规定不明
- 3.权利转让模式不确定
- 4.获得报酬权不具可操作性
- (一)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的现状
-
三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的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
- (一)条约确定的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
- 1.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
- 2.允许法定转让
- 3.允许推定转让或推定授权
- 4.权利转让的权项范围
- 5.权利转让的条件
- 6.保障获得合理使用费或合理报酬权
- (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的三种权利归属模式
- 1.法定转让
- 2.推定授权
- 3.推定转让
- (一)条约确定的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
-
四 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的中国路径
- (一)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的模式选择
- 1.意思自治原则
- 2.利益平衡原则
- 3.效率优化原则
- (二)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的具体构建
- 1.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主体
- 2.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对象
- 3.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权项
- 4.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条件
- (三)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的配套保障
- (一)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制度的模式选择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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