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新精神活性物质域外立法管制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着眼于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一新兴问题带来的挑战,国际社会和部分国家采取创新毒品立法管制制度等措施来应对。域外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为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积累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国际社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按管制对象可分为列表管制、类似物管制和骨架管制;按立法程序快慢可分为临时管制程序和快速列管程序;按管制模式可分为平行立法和单行立法。目前国际社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立法管制没有通行的做法,一些率先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的国家尚处于逐步完善相应管制制度的阶段,且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实践特征。值得中国参考的域外主要做法与经验: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制度需要创新和完善,立法管制只是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的措施之一。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制度,要提高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的法律层级,分离其立法与执法职能,明确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定义和列管物质启动机制,进一步加快列管速率,及时制定新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定罪量刑标准,提升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水平,增设新精神活性物质分级管制制度,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减少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

作者

许立 ,云南警官学院警务硕士研究生,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四级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云南省毒情形势、新精神活性物质域外立法管制。
杨丽君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育指导委员会(公安技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教授,禁毒学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毒情评估、禁毒策略和毒品预防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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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国内外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现状
    1. (一)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现状
      1. 1.把有药用作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
      2. 2.创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把非药用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法律管理
      3. 3.借鉴骨架结构管制方式,拓展芬太尼类物质立法管制的范围
      4. 4.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
    2. (二)联合国及欧盟立法管制现状
      1. 1.联合国
      2. 2.欧盟
    3. (三)各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现状
      1. 1.美国
      2. 2.英国
      3. 3.澳大利亚
      4. 4.新西兰
      5. 5.奥地利
  • 二 国内外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的比较
    1. (一)立法管制的比较概述
      1. 1.立法管制的依据
      2. 2.立法管制对象的方式
      3. 3.立法管制的模式
    2. (二)国内外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差异点
      1. 1.立法管制依据的差异
      2. 2.立法管制对象方式的差异
      3. 3.立法管制模式的差异
    3. (三)当前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存在的问题
      1. 1.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
      2. 2.新精神活性物质缺乏法律释义
      3. 3.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规范与配套措施不完善
      4. 4.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水平有待提升
  • 三 完善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的建议
    1. (一)提高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的法律层级
      1. 1.提高授权立法层级
      2. 2.分离立法与执法职能
    2. (二)明确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
      1. 1.给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释义
      2. 2.统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术语
    3. (三)完善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规范
      1. 1.明确列管物质启动机制,进一步加快列管速率
      2. 2.及时制定新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4. (四)提升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水平
    5. (五)增设新精神活性物质分级管制制度
    6. (六)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减少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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