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权利救济的政府责任

摘要

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公民的权利可能会陷入“非常态化”的法律“真空”状态而被侵害,而且被侵害的权利更多地关涉到了人权范畴,而人权的义务主体由普通权利与义务主体的互为指向的对等关系转变成了单向义务对象主体——政府,因为人权是人对社会、对国家的正当要求,也是所有社会公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与正当行使的限度。所以政府就必须对因危机事件可能被侵犯的公民权利承担起救济的责任,规避履行责任的风险,履行对事件的即时预判责任、渐近性权利救济责任,并要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作者

王淑荣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昉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7届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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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权利救济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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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公民的权利状态
    1. (一)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非常态”
    2. (二)公民权利正常行使受限
    3. (三)公民权利可能受到侵害
  • 二 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履行责任的法理依据
    1. (一)权利的本质属性赋予了政府责任的合法性
    2. (二)权利的保护需求成就了政府责任的正当性
    3. (三)权利的权重分配决定了政府责任的合理性
  • 三 政府履行责任要承担可能侵权的“三种风险”
    1. (一)“即时预判”的不准确性
    2. (二)“过度应对”的不适度性
    3. (三)应急措施的“一刀切”
  • 四 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权利救济的政府责任
    1. (一)政府的“即时预判责任”
    2. (二)政府的“渐进救济责任”
    3. (三)政府的“依法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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