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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比肩:信托在盎格鲁-美利坚商业史中的力量
摘要
本文通过质疑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重要性,来挑战盎格鲁-美利坚商业史上一种权威的观念。长久以来,我们都坚信公司是实现某些目的唯一的力量之源,比如有限责任、财产分离、可转让份额以及诉讼主体资格等,但本文以为事实并非如此。在整个现代史上,这种力量都可以从普通法上的信托中找到,尽管我们对这种法律机制的研究尚属不多,它却极为重要。19世纪中叶通过了一般公司法,但在此前和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信托在英格兰和美国都广泛地持有合伙和其他非公司组织的财产,并且卓有成效。信托能够发挥类似于公司的作用,这表明公司在法律史上的实际地位低于——或者至少不同于——我们一直以来的理解。因此,若想重新描述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及其在现代商业发展中的地位,本文大抵可算引玉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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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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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事信托概要
- (一)中世纪的滥觞
- (二)信托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三)商业信托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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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托的商业运用史略
- (一)18世纪商事信托在英格兰崛起
- (二)19世纪的规制与扩张
- (三)在美国依旧风光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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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形式的优势与信托
- (一)财产分离与资本锁定
- 1.滥觞
- 2.在合股企业中崭露头角
- (二)投资人与受托人的有限责任
- 1.有限责任的变迁
- 2.历史视角和商业视角下的有限责任
- (三)诉讼主体资格
- (四)可转让份额
- 1.慈善组织
- 2.商事企业
- (五)受托人权力
- (一)财产分离与资本锁定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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