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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比肩:信托在盎格鲁-美利坚商业史中的力量

摘要

本文通过质疑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重要性,来挑战盎格鲁-美利坚商业史上一种权威的观念。长久以来,我们都坚信公司是实现某些目的唯一的力量之源,比如有限责任、财产分离、可转让份额以及诉讼主体资格等,但本文以为事实并非如此。在整个现代史上,这种力量都可以从普通法上的信托中找到,尽管我们对这种法律机制的研究尚属不多,它却极为重要。19世纪中叶通过了一般公司法,但在此前和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信托在英格兰和美国都广泛地持有合伙和其他非公司组织的财产,并且卓有成效。信托能够发挥类似于公司的作用,这表明公司在法律史上的实际地位低于——或者至少不同于——我们一直以来的理解。因此,若想重新描述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及其在现代商业发展中的地位,本文大抵可算引玉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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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比肩:信托在盎格鲁-美利坚商业史中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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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商事信托概要
    1. (一)中世纪的滥觞
    2. (二)信托财产的法律保护
    3. (三)商业信托的机制
  • 二 信托的商业运用史略
    1. (一)18世纪商事信托在英格兰崛起
    2. (二)19世纪的规制与扩张
    3. (三)在美国依旧风光不减
  • 三 公司形式的优势与信托
    1. (一)财产分离与资本锁定
      1. 1.滥觞
      2. 2.在合股企业中崭露头角
    2. (二)投资人与受托人的有限责任
      1. 1.有限责任的变迁
      2. 2.历史视角和商业视角下的有限责任
    3. (三)诉讼主体资格
    4. (四)可转让份额
      1. 1.慈善组织
      2. 2.商事企业
    5. (五)受托人权力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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