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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适用

摘要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本质上是一项法律义务。规则适用的必要性在于满足各得其所正义理念;合理性促进非混淆性使用以维护商标符号的三元结构的稳定性。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存在规则的适用过于狭窄,未能充分发挥该项规则所应有的价值和功能,理论上在商标在先使用、反向混淆和否定功能性商标等情形下皆具有可适用性。应构建一般规则涵摄该制度适用的不同语境。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适用的一般规则应具备两种法律要素,一是商标的并存足以发生混淆,二是不宜停止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达成要件所引申的法律效果。

作者

翟鹏威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Zhai Pe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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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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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范分析
  • 二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法律属性
    1. (一)法律负担说
    2. (二)法律责任说
    3. (三)法律义务说
  • 三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适用的法理探讨
    1. (一)必要性论证
      1. 1.消费者:降低搜寻成本和交流费用
      2. 2.商标权人:实现权利救济
      3. 3.近似商标使用人:替代停止侵权
    2. (二)合理性的符号学阐述
  • 四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适用语境的类型化解读
    1. (一)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在在先使用中的适用
    2. (二)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在反向混淆中的适用
    3. (三)否定功能性商标情形中的适用
  • 五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适用规则之构建
    1. (一)规则适用的构成要件
      1. 1.商标的并存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
      2. 2.不宜适用停止侵权
    2. (二)法律效果的落实
      1. 1.法院可否主动适用
      2. 2.适用要求
      3. 3.适用结果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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