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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看中国女性生育权利与就业权利保障
摘要
本文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中有关妇女生育权利和反对生育歧视的规定出发,分析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阶段妇女生育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及生育对妇女就业权利实现的影响,由此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完善“三孩生育政策”和保障女性就业权利的建议。特别是基于作为生育主体的青年女性的视角,提出尊重和承认女性生育贡献、完善反对生育歧视和性别歧视立法、彻底改变性别刻板观念和促进女性全面发展的建议。
作者
刘伯红 ,硕士,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原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社会性别与发展。
宋瑜 ,西交利物浦大学西浦智库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老龄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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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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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妇女生育权的法律规范
- (一)妇女生育权利的国际规范
- (二)我国生育权利相关规定
- 三 “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时期妇女生育权利保障和影响
- 四 “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时期的妇女生育权利保障和生育态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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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女性生育对就业权利和发展权利的影响
- (一)承担生育及家庭照料责任对女性劳动参与的影响
- (二)承担生育及家庭照料责任对女性就业结构的影响
- (三)承担生育和家庭照料责任对女性就业收入的影响
- (四)承担生育和家庭照料责任对女性享有社会保障的影响
- (五)对女性进入职业高层领域的影响
- (六)对老一代女性生活和发展的影响
- 六 新时代青年女性期待获得平等权利实现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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