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大法官法院历史概览:从起源到沃尔西大法官

摘要

托马斯·沃尔西可以说是中世纪最后一位伟大的衡平大法官,是大法官法院发展早期的标志性人物。作为一种衡平法院,英格兰的大法官法院和普通法院一样,起源于早期诺曼统治者设立的、古老的御前会议,或国王的咨议会——该机构是所有皇家法院的共同母体。由于国王的咨议会拥有独特的优越地位,因此经常收到臣民的诉状,慢慢就形成了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与机构,大法官法院应运而生。在早期,大法官法院主要受理那些普通法无法救济的案件,包括口头合同纠纷案件、信托和用益纠纷案件等,但也拥有一些普通法案件的管辖权。最初,向大法官法院提起诉讼非常简便:可以用法语或英语而非拉丁语起诉,甚至可以口头起诉;无须交纳诉讼费用;大法官法院审理案件进展较快,经常采取庭外解决方法。但后来变得与普通法院没有明显区别。大法官法院由衡平大法官主持,其下设有12名主事,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与普通法院相比,大法官法院的主要工作是“管理与保护”,而非“司法与惩处”;衡平大法官作为“国王良心的”的守护者,有能力通过“披露”的方式审查那些不诚实、狡诈的被告的良心,这是大法官法院相较于普通法院的优越之处。

作者

威廉·琳赛·卡尔内 (William Lindsay Carne),曾在费尔法克斯律所任律师,并子承父业担任费尔法克斯先驱报编辑,其他不详。
黄辛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L.L.M.,重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樊雪娇 ,重庆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陈锐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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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财税法庭
  • 民事上诉法院
  • 王座法院
  • 咨议会剩余的司法管辖权
  • 御前大臣的地位
  • 咨议会与文秘署
  • 向“文秘署的咨议会”提起诉讼的程序
  • 衡平大法官和咨议会的关系
  • 王玺的作用
  • 大法官法院、伯爵对大法官法院的反对
  • 衡平大法官对普通法案件的管辖权
  • 大法官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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