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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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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巍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已出版《民法时效制度的理论反思与案例研究》等3部专著;在《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数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主持课题多项,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时效制度的案例统计与反思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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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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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适用对象
- 一 适用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纠纷范围
- (一)土地承包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 (二)土地承包争议仲裁受理案件的类型
- (三)“四荒”土地是否适用土地承包争议仲裁
- (四)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于有关请求权
- 二 不适用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纠纷范围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登记请求权不适用仲裁时效
- (二)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仲裁时效
- (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权不适用仲裁时效
- (四)《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仲裁时效
- 一 适用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纠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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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效力
- 一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机构应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 (一)土地承包争议仲裁的性质
- (二)仲裁机构不应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 二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 (一)土地承包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关系
- (二)土地承包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一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机构应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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