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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禁止或者暂停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经验及对我国的建议
摘要
美国在《联邦采购条例》以及《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或暂停环境违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美国环保局设有专门机构——“拨款与禁止办公室”负责调查、公告环境违法企业,一旦证实可视情况禁止或暂停环境违法企业1~3年甚至更长时间参与政府采购,并将这些企业列入“禁止或暂停参与政府采购合同商名单”数据库中。我国在政府采购方面存在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少且缺乏可操作性,实现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功能的措施仅集中于产品而非企业,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大多是鼓励性的,不具有强制性,环境保护法律中对政府采购政策的运用仍不充分,禁止环境违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责主体或参与机构不明等问题。建议:一是将“禁止或暂停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纳入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二是发布“关于禁止或暂停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向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指导意见”;三是建立“禁止或暂停参与政府采购的严重环境违法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四是推动建立生态环保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标机制。
关键词
作者
李丽平 ,女,正高级工程师,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减污降碳协同研究部主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贸易与投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亚洲协同效应伙伴关系专家;长期从事气候变化、国际环境政策、环境与贸易等相关研究;主持国际合作、省部级课题、地方和企业咨询等课题50余项,独著及合作中英文专著16部,译著1部,在期刊、报纸上发表文章100余篇。
李媛媛 ,女,工学博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现为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减污降碳协同研究部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政策分析、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国际环境政策等;获得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1次,主持或参与国际合作项目、部级和地方课题20余项,在中英文期刊上发表文章10余篇。
杨君 ,任职于美国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
耿润哲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法规与体制研究部高级工程师、生态环境部流域和农村面源研究室主任。
刘金淼 ,任职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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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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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国用政府采购手段遏制企业环境违法的经验
- (一)环境法律中设有专门的政府采购章节和条款
- (二)美国环保局内设专门机构执行禁止或暂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事务
- (三)建立禁止或暂停参与政府采购合同商名单系统
- (四)将供应商满足环境保护政策功能的能力作为政府采购履行合同能力审核的考虑因素
- 二 案例——美国垃圾填埋公司运营违反《清洁水法》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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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运用于环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少且缺乏可操作性
- (二)实现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功能的措施仅集中于产品,而非企业
- (三)相关法律规定大多是鼓励性的,不具有强制性
- (四)环境保护法律对政府采购政策的运用仍不充分
- (五)禁止环境违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责主体或参与机构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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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策建议
- (一)将“禁止或暂停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纳入相关环境法律法规
- (二)发布“关于禁止或暂停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向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指导意见”
- (三)建立“禁止或暂停参与政府采购的严重环境违法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 (四)推动设立生态环保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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