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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

摘要

本案是常设国际法院裁判的首个领土争端案,涉及丹麦和挪威关于格陵兰岛东部特定地区的主权争端。[]挪威主张东格陵兰岛在1931年为无主地,本国通过先占取得其主权;丹麦主张本国拥有格陵兰岛的原始权源,并基于连续、和平、有效的主权展示确立和维持了对该岛的主权,挪威和其他国家承认了本国的主权,东格陵兰岛在1931年并非无主地。在明确本案的关键问题、应适用的法律和关键日期的基础上,法院依据时际法原则,结合重要事实,分时段界定了格陵兰岛的法律地位,并裁定格陵兰岛全岛在1931年为丹麦领土,挪威的行为非法、无效。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依据连续、和平、有效的主权展示取得领土的构成要素和判定标准,强调了他国是否对争议领土提出对抗性主权主张的重要性,裁定争端发生前后与领土直接相关的证据比历史证据更为重要,分析了承认、单方声明等因素在判定争议领土主权归属上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

孔令杰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巴黎十一大),牛津大学、乌特勒支大学访问学者。现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主要研究国际公法,特别是国际争端解决及领土边界法、海洋法、国际水法等。出版《国际涉水条法研究》《领土争端成案研究》等学术著作,在《欧洲国际法论刊》(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国国际法论刊》(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争端解决论刊》(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欧洲、比较与国际环境法评论》(RECIEL)等国际法学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兼任《边界与海洋研究》副主编、外交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涉国际法及边界和海洋问题咨询专家。曾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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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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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案情简介
  • 二 关键日期和应适用的法律
  • 三 格陵兰岛的法律地位
    1. (一)1721年前的法律地位
    2. (二)1721~1814年的法律地位
    3. (三)1814~1915年的法律地位
    4. (四)1915~1921年的法律地位
    5. (五)1921~1931年的法律地位
  • 四 当事国的态度
    1. (一)《基尔条约》和《斯德哥尔摩条约》
    2. (二)其他相关条约
    3. (三)伊伦声明
    4. (四)1924年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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