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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礁、中岩礁和南礁主权案
摘要
本案为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之间关于白礁、中岩礁和南礁三个海洋地物的主权争端。[]对于白礁岛,马来西亚主张本国拥有其原始主权,从未割让或放弃主权,英国在岛上建设和运行灯塔并不足以为英国创设主权,也不能取代马来西亚的既有主权;新加坡主张,英国通过1847~1851年在白礁建设灯塔合法占据并取得该岛的主权权源,此后英国和新加坡通过连续、和平、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确认和维持了该权源。法院分时段考察了白礁的法律地位,认定马来西亚拥有该岛的原始权源,并基于双方在灯塔建设期间尤其是灯塔建成后的主权活动和意愿认定该权源转移至新加坡。对于中岩礁,新加坡主张它是白礁的附属岛屿,其法律地位取决于白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主张本国拥有中岩礁的原始权源,并通过主权活动确认了本国的主权。法院裁定中岩礁并非白礁的附属岛屿,马来西亚拥有其原始权源,且其权源未转移至新加坡。法院判定南礁为低潮高地,属于拥有其所处领海主权的国家。本案是国际法院近期审判的岛礁主权争端经典成案,由于双方就白礁主权归属所涉的众多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抗辩,法院有机会在判决中讨论领土主权争端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海洋地物领土属性的认定,关键日期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时际法原则的应用,原始权源的创设方式,领土权源的取得方式,领土权源的转移方式,条约的解释方法,主权活动、当事方的态度和地图证据等在判定争议领土主权归属上的地位和作用。该案的判决表明一国对争议领土连续、和平、有效的主权展示就是一种权源,且可以取代另一国的既有主权。
作者
孔令杰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巴黎十一大),牛津大学、乌特勒支大学访问学者。现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主要研究国际公法,特别是国际争端解决及领土边界法、海洋法、国际水法等。出版《国际涉水条法研究》《领土争端成案研究》等学术著作,在《欧洲国际法论刊》(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国国际法论刊》(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争端解决论刊》(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欧洲、比较与国际环境法评论》(RECIEL)等国际法学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兼任《边界与海洋研究》副主编、外交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涉国际法及边界和海洋问题咨询专家。曾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检索正文关键字
章节目录
- 一 案情简介
- 二 关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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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白礁的主权归属
- (一)19世纪40年代前的法律地位
- 1.原始权源
- 2.1824年英荷条约
- 3.1824年克劳福德条约
- 4.1825年的捐赠信
- (二)19世纪40年代后的法律地位
- 1.应适用的法律
- 2.霍斯保灯塔的选址过程
- 3.霍斯保灯塔的建设和运行
- 4.双方在1852~1952年的行为
- 5.1953年的通信
- 6.双方在1953年后的行为
- (三)结论
- (一)19世纪40年代前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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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岩礁和南礁的归属
- (一)双方的基本主张和依据
- (二)中岩礁的法律地位
- (三)南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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