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信息社会背景下的民法典编纂愿景
摘要
在全面进入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立知识产权编,将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信息纳入保护。以信息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符合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源于人为活动的、有用的且未被法律排除保护的信息均应纳入民法典保护。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将知识产权全面纳入民法典保护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立法和学者的理论建设也为设立知识产权编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民法中的设权保护模式和侵权法保护模式可用以保护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应当被视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融入民法典中。具体而言,应在民法总则中明确将信息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设立知识产权编,调整债权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内容,废止现行知识产权单行法并制定有关条例。
作者
张玉敏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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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民法典编纂的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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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纳入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和条件
- (一)信息纳入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 1.主客观双重属性
- 2.可复制性
- 3.可共享性
- (二)信息纳入民法保护的条件
- (一)信息纳入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
三 “他山之石”和本土资源
- (一)“他山之石”
- (二)本土资源
- 1.我国的现有立法
- 2.理论界的努力
-
四 信息纳入民法典的模式和设计思路
- (一)民法保护民事权益的两种模式
- (二)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模式和设计思路
- 1.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信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和条件
- 2.在物权编之后设知识产权编
- 3.在债权编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进行规定
- 4.侵权责任编的整合
- 5.废止现有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同时制定有关条例
- (三)其他信息纳入民法典的模式和设计思路
- 1.侵权法保护模式
- 2.合同法
-
五 “融入”中有待讨论的几个问题
- (一)民法总则编
- 1.关于客体
- 2.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 3.是否有必要在时效制度之外确认权利失效制度
- (二)继承编
- (三)权利质权部分
- (四)侵权责任编
- 1.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2.停止侵权责任适用的限制
- 3.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惩罚性赔偿的存废
- 4.关于“临时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 (一)民法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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