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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征收的法权结构和改革思路

摘要

承包地“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权结构更为复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应属于征收标的,没有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不宜确认为征收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已经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人应该具有被征收人地位,没有办理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人则应该是征收关系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利益应该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分配。应该秉持“抑公扬私”的理念深化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通过确认和保障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集体成员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作者

管洪彦 ,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教授,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科技计划”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创新团队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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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征收的法权结构和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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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是否属于征收标的
    1.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模式的争辩与检讨
    2.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应属于征收标的
  •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被征收人抑或征收关系人
    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被认定为被征收人
    2. (二)互换、转让情况下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收人
    3. (三)土地经营权人的地位应该视登记情况区别对待
  • 三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主体和分配主体
    1. (一)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主体和分配主体
    2. (二)安置补助费的权利主体
    3.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权利主体
  • 四 以集体成员权为核心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
    1. (一)集体土地征收中集体成员权实现与保障的缺陷
    2. (二)丰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集体成员权体系
      1. 1.以自益权和共益权为主线构建宏观体系
      2. 2.微观体系之自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征收补偿权
      3. 3.微观体系之共益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民主决策权
    3. (三)健全集体土地征收中集体成员权的诉讼保障
      1. 1.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2. 2.完善和建构特别诉讼程序
  •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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