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法谦抑性反思
摘要
通过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适用实践的统计分析,近年来涉及本罪名的案件数量增长迅猛,不同地区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等方面差异明显,重刑主义思想对本罪的入罪门槛、量化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的影响受到较多质疑。在全球“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等刑法谦抑改革浪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罪名和刑罚调控范围应当趋向“必要且最小”。因此,以刑法谦抑思想审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立法论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刑罚量化标准、适当调整构成要件设置、丰富处罚体系等,在司法适用上,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对“农用地”作扩大解释,坚守入罪门槛,审慎认定单位犯罪,同时刑罚配置应进一步轻缓化,提高对非监禁刑的适用,以解决社会矛盾突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
作者
李磊明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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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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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实践中非法占用农地罪过度刑罚的合理性审视
- 1.刑事打击案多面广
- 2.扩大打击对象的呼声不断
- 3.入罪标准模糊易导致打击面的扩大
- 4.量化标准模糊易导致处罚加重
- 5.认定单位犯罪难可能导致加重自然人罪责
- 二 理论探讨中的“反谦抑性”方案及其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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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非法占用农地罪的谦抑性“重置”
- (一)谦抑性重置的必要性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谦抑与否的判断标准
- 1.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 2.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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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法谦抑实现途径
- (一)本罪的谦抑性概述
- (二)适当修改犯罪构成要件
- (三)不宜扩大农用地概念
- (四)明确量化标准
- (五)慎重认定单位犯罪
- (六)丰富刑罚体系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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