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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的界定及功能面向
摘要
作为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针对监察领域相关事项进行规定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法规范形式,监察法规是对以《监察法》为核心的监察法规范体系的丰富和发展,在“自上而下”的监察法典化路径以及“自下而上”的法规探索化路径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建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腐败治理制度体系,监察法规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敢腐”的立法导向下,监察法规以落实落细日常监督、整合社会监督力量以及完善监察问责制度等作为重要的功能面向;在“不能腐”的立法导向下,监察法规以健全监察信息公开制度、特约监察员制度、请托事项报告制度以及财产申报制度等作为重要的功能面向;在“不想腐”的立法导向下,监察法规以完善廉政教育制度、强化公职人员道德操守等作为重要的功能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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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监察法规的界定
- (一)监察法规的概念
- 1.监察法规是对“监察领域”有关事项进行规范的法规
- 2.监察法规本质上是“法规”而非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
- (二)监察法规的特征
- 1.监察法规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法规
- 2.监察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
- 3.监察法规是沟通纪检监察领域内党规与国法的桥梁和纽带
- (三)监察法规的作用
- 1.“自上而下”的监察法典化路径
- 2.“自下而上”的法规探索化路径
- (一)监察法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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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敢腐”立法导向下的功能面向
- (一)明确监督方式,落实落细日常监督机制,制定“监察委员会监督条例”
- (二)保持高压态势,形成监督合力,制定“社会监督条例”
- (三)完善问责制度,制定“公职人员问责条例”
-
三 “不能腐”立法导向下的功能面向
- (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监察信息公开条例”
- (二)制定“国家特约监察员工作条例”,以法治化方式推动特约监察员制度的完善
- (三)坚持刀刃向内,制定“监察机关请托事项报告条例”
- (四)健全财产申报制度,适时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条例”
-
四 “不想腐”立法导向下的功能面向
- (一)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制定“廉政教育条例”
- (二)加强对公职人员道德操守的监督,推动“公职人员道德操守条例”的出台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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