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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场性骚扰”概念的辨析
摘要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等国际和区域文件指出职场性骚扰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与歧视,是对平等就业权和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侵犯。从这一认识出发,应同时将侵害个人尊严和就业歧视作为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依据。中国《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提供了民事救济,但单位责任仍不明晰。目前解决这一问题比较好的方式是修订《劳动法》来详细规定单位责任。同时,《劳动法》中被保护者“劳动者”和义务主体“用人单位”的范围也应参照《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中“被保护者”的范围和“劳动世界”的概念进行相应的扩大。
作者
段国娇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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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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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场性骚扰的范围
- (一)《暴力与骚扰公约》中的“职场”范围
- (二)中国立法中的“职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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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职场性骚扰的保护对象
- (一)《暴力与骚扰公约》中的“劳动者”
- (二)中国立法中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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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性骚扰”的概念
- (一)《暴力与骚扰公约》中的“性骚扰”
- (二)中国立法中的“性骚扰”
- 四 完善中国“职场性骚扰”概念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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