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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摘要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在美国司法判例中被正式确立,并得到了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认可与适用。我国虽然在商标法立法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但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已采纳这一法律概念。由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在我国适用较晚,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内涵、法律性质以及如何适用等仍然存在分歧,并由此衍生出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为此,需要基于我国商标司法实践,借鉴域外经验,针对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明确其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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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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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标指示性使用
- (一)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多重表达
- (二)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内涵
- (三)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正当性基础
- 1.符号意义上的商标
- 2.商标指示性使用存在的必要性
- 3.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性
-
三 涉及商标指示性使用案件的实务研究
- (一)案件概览
- (二)具体问题剖析
- 1.销售正品成为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成立要件之一
- 2.部分判决认定商标指示性使用具有商标性使用性质
- 3.商标权用尽原则与商标指示性使用存在混用
- 4.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
- (三)问题源头探析
- 1.误解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内涵与适用情形
- 2.未能正确区分商标指示性使用与商标权用尽
- 3.未能厘清商标指示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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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商标指示性使用体系重构
- (一)适用情形
- (二)构成要件
- 1.使用他人商标具有必要性
- 2.使用行为符合合理限度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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