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中国首起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评述
摘要
中国《证券法》在借鉴域外证券集团诉讼构造的基础上,规定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依法为证券虚假陈述等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由此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获赔约24.59亿元。康美药业案是中国首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也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该案的判决,是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该案的整个诉讼模式,业已成为检验中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的经典范例,体现了基于中国市场实践对构建中国特色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积极探索。但就目前的考察来看,中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存在值得思考和改进的空间。
作者
陈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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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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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基本流程
- (一)广州中院受理康美药业案的普通代表人诉讼阶段
- (二)投服中心提请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阶段
- (三)庭前确定原告名单及开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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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核心规则分析
- (一)中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中国特色
- 1.投服中心的特殊功能
- 2.“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本土化
- 3.集中管辖的专业性
- 4.极低的诉讼成本
- (二)中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存在的问题
- 1.投服中心选择案件问题
- 2.原告和被告的确定问题
- 3.转化环节问题
- (一)中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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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可能改进的方向
- 1.应该授权投服中心直接发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 2.不应事先确定原告范围
- 3.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必须收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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