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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网络时代的新展开 收藏
简 介:在信息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行为具备事实上的参与性已逐渐成为常态。如何区分犯罪参与行为与日常不可罚行为,已成为一般公民、企业以及司法实务部门都需要面对的难题。本书尝试在研究范式上对刑法治理与技术治理机制进行有机融合,在基本理念上确立信息网络环境下适度前瞻的审慎刑法观,在具体的教义学方案上引入归责视角,以行为论与犯罪参与理论相结合为语境,以有效厘清正犯形象与前规范行为概念为前提,探索区分作为归责结果的“犯罪参与行为”、作为归责对象的“参与行为”以及作为归责标准的“犯罪参与”,并厘清其各自的规范内涵,提出不同构成要件类型下对犯罪参与行为的归责标准,以明确信息网络环境下刑法对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基本完成了“目光在技术与规范、理论与实践之间来回往返”的学术尝试。
¥ 76.8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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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收藏
简 介:本书以预防刑法为理论基础,在刑法观念层面以保障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为导向调节预防刑法观,以比例原则作为信息网络犯罪规制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以权利本位的法益概念作为其实质限度,以与法益具备规范连接、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行为作为其形式限度,以消极责任原则指导下的刑事归责路径作为其责任限度,系统地回答了“如何化解‘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间的冲突”这一时代理论命题,完成了“以类罪反思理论变更,以理论指导类罪适用”的学术尝试。
¥ 29.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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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收藏
简 介:本书以预防刑法为理论基础,在刑法观念层面以保障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为导向调节预防刑法观,以比例原则作为信息网络犯罪规制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以权利本位的法益概念作为其实质限度,以与法益具备规范连接、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行为作为其形式限度,以消极责任原则指导下的刑事归责路径作为其责任限度,系统地回答了“如何化解‘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间的冲突”这一时代理论命题,完成了“以类罪反思理论变更,以理论指导类罪适用”的学术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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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刑法介入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功能限度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简 介:在当代中国剧烈的社会变革中,作为基础社会治理机制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规范应对新型风险的无力,使其功能受到质疑。网络空间中法益侵害社会化的新特征,对以刑事责任个别化为核心特征的责任刑法提出了严峻挑战。积极回应这一挑战扩张刑法的功能边界,以求实现前置预防犯罪风险的目标,无可厚非。但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刑法功能不可没有规范边界。本书便是以信息网络犯罪为微观的切面,试图回答既有边界扩张之后,刑法功能的限度何在。 我们时常探讨,当下的风险社会中如何能突破李斯特鸿沟,使刑法更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李斯特鸿沟关注刑法的功能边界能否通过刑事政策得到扩展,以更积极地回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刑法实然层面的功能边界是立法论层面的问题,需结合经验科学与多学科智识,根据一定程序加以确定。以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为实然基础,厘清信息网络犯罪概念的规范内涵与范畴,是明晰刑法介入信息网络犯罪治理功能限度的逻辑前提。
¥ 0.6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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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转向的责任限度:刑事责任的认定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简 介:厘清刑法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限度,最终要回归刑事规制预防转向的责任限度,也就是厘清相关罪名刑事责任认定的具体路径。以完整的责任原则为依托,以刑事责任作为刑事归责的规范基准,结合本书所确立的信息专有权法益以及构成要件行为定型化困境的超越进路,狭义信息网络犯罪以及网络化传统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够得到妥当认定。
¥ 44.45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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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转向的形式限度: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简 介:刑法所规制的是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或抽象危险的构成要件行为,在当前的网络时代,新型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层出不穷,面对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的冲突,信息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面临定型化困境。学界提出了“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与“网络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解决方案,但二者存在较为显著的缺陷。
¥ 10.46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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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转向的实质限度:信息法益的确立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简 介:自法益理论被引入我国开始,围绕着法益概念的内涵与功能便聚讼不休。按照通说观点,法益理论被分为两类,形式与实质的法益理论。前者内涵的经典表述是:“法益,就是被认可而体现在刑法法条中的立法者目的最简短的表述。”然而,“对于一切追求危害最小化的法律制度而言,必须比较不同种类利益的重要性并且做出综合判断,以便能够将那些为了保护某人较低层级的利益而侵扰他人较高层级利益的行为宣布为不正当……犯罪行为实质是对刑法所认可利益顺序的违反”。换言之,法益应当既有实在利益之维也有价值之维,所谓价值之维就是指实在利益的顺序,真正决定法益内涵的是其价值之维。因此,形式的法益理论由于只是对实定法立法目的的描述,缺乏对立法的价值批判功能,在二战之后逐渐被实质的法益理论代替。实质的法益理论主张法益的内涵不应只由立法目的决定,还应该有其他来源对其施加批判性影响。
¥ 22.25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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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比例原则的贯彻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简 介:比例原则发源于行政法,向来被视为公法领域的帝王条款。1958年的“药房案”(Apothekenurteil)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首次适用比例原则,1969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正式在判决中宣布,“比例原则是所有国家行为的卓越标准”,约束所有公权力,比例原则正式成为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比例原则的内涵包括适当性原则,即是指法律或行政权的行使,若无法达到法定目的,则不适当;必要性原则,即指能达到目的的所有措施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减损最小的一种;以及狭义比例原则,即指实现目的法律必需之手段与对公民权利的减损不能不成比例。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比例原则,但相关条文已经蕴含了比例原则的精神。作为具备宪法位阶的基本法治原则,比例原则应当是贯穿刑事立法、司法与执行阶段的指导性原则。
¥ 4.75 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