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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社团的兴起是近代社会组织方式演变和进化的重要特征,完善社团治理结构是国民政府实现社会控制、重塑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对1925~1937年国民政府社团法制进行分析,有助于解读国民政府通过社团治理推动社会进化和实现社会动员的意图及其成效,管窥中国近代社会治理的发展演进。始自国民革命时期,国民党试图通过社团法规使民众组织化,实现对民众的控制和对社会资源的动员,表达了通过社团来打造具有高度凝聚力的国家实体的强烈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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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社团的兴起是近代社会组织方式演变和进化的重要特征,完善社团治理结构是国民政府实现社会控制、重塑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对1925~1937年国民政府社团法制进行分析,有助于解读国民政府通过社团治理推动社会进化和实现社会动员的意图及其成效,管窥中国近代社会治理的发展演进。始自国民革命时期,国民党试图通过社团法规使民众组织化,实现对民众的控制和对社会资源的动员,表达了通过社团来打造具有高度凝聚力的国家实体的强烈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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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社团法制的构建和变迁既是社团治理在法律形式上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构成了社团发展过程中的一部分。国民政府时期社团的发展总体上呈现了从慢到快、从少到多、从个别到普遍的加速式趋势,而在这个总体趋势之下,随着政治环境的变迁,又在局部呈现了曲折前进甚或倒退的多样性,体现了明显的阶段特征。社团法制是社团现实关系的一种“投影”,体现了一条从扶植、培育再到规范、约束的总体发展脉络,而在总体脉络之下也有激烈的博弈乃至推倒重建,显示了正—反—合的轨迹。这种发展脉络与社团的演进以及政治形势的变化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同步性,但是始终没有摆脱工具性的范畴。在义务本位的立法模式下,社团治理的目的是实现对社团的控制,将社团的发展限制在“报效国家”的范围内,强调社团的组织和活动都要服从统治者的权威,并服务于统治者的需要,从而成为政府实现全能化的统治工具。自广州到南京,国民政府所制定的各种社团法规主旨上都是希望利用社团来保证政府的政治运作流畅运转,政府部门作为社团的管理者,其干预社团事务的权力几乎是不受限制的,并且这种不受限制的特权得到了法律手段的保证,社团法制在形式正义之下隐藏着违背法治精神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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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体系的特征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南京国民政府的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在设计上有着强烈的政治诉求,在其治理架构中起核心作用的并不是法律规范,而是国民党的民众运动方针政策,社团只是执行民运政策的工具和手段。在这种政治导向的治理逻辑下,国民政府时期的社团组织和活动呈现出明显的“国进民退”,政府不断扩大其社团管理职能,干预社团的组织和活动,社团功能不断向政府一侧倾斜,并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趋向于社团统制。同时,社团活动的多样性增加了立法和执法的难度,随着社团法律实践的进行,社团立法中的疏漏和矛盾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结构性的缺陷突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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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体系的功能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南京国民政府所构建的社团法制体系带有比较明显的公权力导向,其功能主要在于对社团组织进行整合和规范,并借助党政双轨的网络型治理结构对民众社团的活动深度介入和干预,通过对社团人事、经费、组织活动程序等各方面的立法规范,有意识引导社团的活动,使其服务于国家和政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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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社团法制体系的形成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1928~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经过对社团法制的重建,在近十年的立法实践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社团的法规文件,这些法规涉及从社团发起组织到日常运作的各个方面,形成了具备一定规模的社团法制体系。这是一种新型的系统性治理结构,党政并行的双轨制作为其运行机制,具体构成则包括了党务系统内的大量社团组织制度和政府颁行的各类社团法规。 一般意义上的法制体系或法律体系主要是指一国的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整体结构,对于体系的结构分析多是在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分类的基础上展开。本章所指的“社团法制体系”与一般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有所区别,其中最大的差异点在于,在国民党特殊的“党国”体制下,国家的法律以国民党的政党意志为渊源,国民党通过党务系统所公布实施的社团相关制度办法等同于国家的社团立法,甚至在政治层次上优先于国家法律。在党政二元的社团法制体系中,国民政府方面所公布的社团法规除了民法、刑法中有少量一般性的规定外,都是社团单行法,而几乎所有带有社团一般法性质的文件都是以国民党党务系统的制度办法等形式公布施行的。这些党务系统内的社团制度办法难以归于严格区分的法律部门之内,强行分割也不利于对其完整的把握和认识。本章内容对于社团法制体系的结构分析,主要关注点在于党政二元机制中的权限分配以及这种机制下社团法规中两种大的类别,即国民党党务系统内的社团制度办法和国家政府层面的社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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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对社团治理的重建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国民革命时期属于国民党“党治”理论中的“军政”阶段,各种民众团体按照革命斗争的需求普遍得以组织,而这些社团与党和政府之间究竟彼此关系如何,主要依靠方向性的政策加以笼统性的指导,并没有清晰、具体的权责划分,而仅有的几部社团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革命政策的再现,对于国民党建国后社团法制的建设显然难以胜任。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瓦解的社团法制开始进入整理和修复的阶段。在新的党治策略下,国民党中央试图以法制化的“人民团体”取代从前革命化的“民众团体”,将社团从革命时期政治运动的组织转变为建设时期民众训练的平台,发布各种政令对社团开展大规模的“整理”,并重新规范社团的组织系统,开始对社团治理进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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