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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收藏
简 介:日本民法典是在1898年,主要参考当时法学的先进国家法国和德国两国的民法典制定的。当时,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制度被规定在第176~178条。其中,第176条规定了“物权的设定及移转,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而第177条和178条又分别规定了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交付作为同第三人关系的对抗要件。关于这一点,可以说是采纳了近似于法国民法典的制度构成。于是便出现了三个需要解释的问题: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二是物权变动的发生时间;三是物权变动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对该物权变动的当事人来说,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本人对上述第一和第二个问题的看法曾经发表在其他的论文集中,而对第三个问题的看法收集在这本《物权的变动与对抗}中,作为一部著作于前年出版。尽管这本书所发表的不过是一些粗浅的见解,但有幸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助理研究员渠涛先生青睐,并得到他非常辛苦的劳动将此译成中文,我从心里感到荣幸,并向渠先生表示感谢。但是,我对中文的知识几乎等于零,所以只能通过日文中的汉字知识肤浅地理解渠先生精心译出的中文。而且,我并不十分清楚中国物权法的构造,因此也不太清楚这本拙著究竟将以何种方式,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对中国的民法学作出贡献。不过,我的微薄之力如果能通过渠先生的努力,为中国的法律文化和中国人民的幸福作出一点贡献,我将感到无限的喜悦。值此译著出版之际,我还要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前所长王家福先生、刘海年先生和现任副所长夏勇先生,以及该所日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肖贤富先生为此书出版作出的努力,同时要向接受此书出版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以及作为日文版的出版社对此书译成中文出版作出欣然允诺的株式会社创文社致以深切的谢意。铃木禄弥1999年3月30日于日本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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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收藏
作者: [日]铃木禄弥 著 渠涛 译 出版时间:1998年08月
简 介:日本民法典是在1898年,主要参考当时法学的先进国家法国和德国两国的民法典制定的。当时,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制度被规定在第176~178条。其中,第176条规定了“物权的设定及移转,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而第177条和178条又分别规定了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交付作为同第三人关系的对抗要件。关于这一点,可以说是采纳了近似于法国民法典的制度构成。于是便出现了三个需要解释的问题: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二是物权变动的发生时间;三是物权变动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对该物权变动的当事人来说,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本人对上述第一和第二个问题的看法曾经发表在其他的论文集中,而对第三个问题的看法收集在这本《物权的变动与对抗}中,作为一部著作于前年出版。尽管这本书所发表的不过是一些粗浅的见解,但有幸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助理研究员渠涛先生青睐,并得到他非常辛苦的劳动将此译成中文,我从心里感到荣幸,并向渠先生表示感谢。但是,我对中文的知识几乎等于零,所以只能通过日文中的汉字知识肤浅地理解渠先生精心译出的中文。而且,我并不十分清楚中国物权法的构造,因此也不太清楚这本拙著究竟将以何种方式,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对中国的民法学作出贡献。不过,我的微薄之力如果能通过渠先生的努力,为中国的法律文化和中国人民的幸福作出一点贡献,我将感到无限的喜悦。值此译著出版之际,我还要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前所长王家福先生、刘海年先生和现任副所长夏勇先生,以及该所日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肖贤富先生为此书出版作出的努力,同时要向接受此书出版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以及作为日文版的出版社对此书译成中文出版作出欣然允诺的株式会社创文社致以深切的谢意。铃木禄弥1999年3月30日于日本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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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研究与中国的选择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迈向民法典之路
简 介: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是一个既重要又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体系,它基本上由民法实体法上的物权法和行政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部分组成。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不仅需要从实体法,还应该从民法与登记制度的关系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在有限的篇幅内,主要以民法实体法制度应该以何种形式对不动产交易进行调整为中心,探讨不动产变动问题。因此,本文在以下的行文中,首先,作为一般考察,对世界上有代表性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作一个素描,同时对中国现行法中的有关制度以及学界的研究作一个总结;其次,对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制度和中国的现状作一些比较研究并提出一些思考;最后,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物权法立法在有关制度上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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