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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立法与改革发展相协调 收藏
出处: 上海法治发展报告(2019)
简 介:如何处理立法与改革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关乎法治的重要问题。地方人大对立法与改革发展关系的处理亦具有重大意义。上海市人大处理立法与改革发展关系的四十年,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立法初创期、高速发展期、规范发展期、转型发展期(包含过渡与转型期、进一步探索与提高期)。上海市人大对此进行过一系列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不少成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较好地实现了立法与改革发展之间动态平衡和螺旋式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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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法治发展报告(2018)
简 介: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上海市所有区的人大都已设立法制委,实现了这一机构的“全覆盖”。区级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为同级人大的常设专门机构,其职责定位是协助同级人大开展与其职能相关的工作,实际享有十五项具体职权,并具有专门性、专业性、协助性、经常性和权威性的特点。目前,它在参与地方立法乃至国家立法的相关事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五个方面积极作为,取得了良好的制度效果。为了促进区人大法制委的良好运作,我们应当在观念、制度、组织和人才等层面对其进行保障。我们还应认识到,区级人大法制委应当为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全面服务,应当在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发挥重要作用,应当在构建和完善区人大工作制度方面凸显特殊功能,但不应成为监督主体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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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 人大主导立法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出处: 上海法治发展报告(2017)
简 介: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以及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适用对象涉及上海市的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是一部兼具实施性和创制性特征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该条例在立法准备阶段、拟订草案阶段、审议通过阶段以及实施准备阶段,皆充分展示了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精神。在立法内容上,该条例体现了“坚持绿色交通与公交优先”“坚持对车辆与驾驶人的同步管理”“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坚持专业执法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和严格执法相兼顾”等五方面特点。就立法经验而言,“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合理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今后立法工作必须加以注重和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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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过程与内容 收藏
出处: 上海法治发展报告(2016)
简 介: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经审议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做出了第三次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央和新修改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部署,对近年来上海市在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做出全面总结。这次修改虽不全面,但修改的地方还是有30处,涉及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发挥人大代表在相关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推进民主立法、健全审议和表决的制度等六个方面。其中有关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立法规(计)划、立法评估、单独表决、“打包”修改等内容对上海市今后的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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