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从“小i机器人”案论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摘要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可结合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在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时,不要求说明书记载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这些普通技术知识可由审查员自行补充进说明书中,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普通技术知识之外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的所属领域的现有技术应当记载在说明书中,否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作者
张晓都 ,原上海高级法院知产庭法官。
检索正文关键字
论文目录
- 一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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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问题探讨
- (一)说明书充分公开在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上的要求
- (二)如何确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 (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可结合何种说明书没有记载的技术知识去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 1.欧洲专利局的做法
- 2.美国专利局的做法
- 3.我们应采取的做法
- (四)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
- (五)对本案的一些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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