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创新评析

摘要

商事登记制度创新是深圳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针对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深圳有必要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制度创新,包括创设除名制度、强制注销制度和简易注销制度,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减少登记备案事项和登记材料,规定商事登记联系人制度,明确虚假登记等的法律责任等,促进商事登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作者

黄祥钊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深圳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 冯秀成:《深圳探路商事制度改革》,《决策》2013年第6期。
  • 阮少华:《“僵尸企业”处置问题及对称研究》,《决策探索》2019年第4期。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创新评析

可试读20%内容 PDF阅读 阅读器阅览

试读已结束,剩余80%未读

¥5.29 查看全文 >

VIP免费

报告目录

  • 一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创新的背景
    1. (一)两类商事主体存在隐患
    2. (二)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存在漏洞
  • 二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创新思路
    1. (一)创设除名制度
    2. (二)创设强制注销制度
    3. (三)创设简易注销制度
    4. (四)取消名称预先核准
    5. (五)减少商事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6. (六)精简压缩设立登记材料
    7. (七)规定商事登记联系人制度
    8. (八)规范营业执照内容和式样
    9. (九)规定民事争议司法优先制度
    10. (十)规定民事争议豁免撤销制度
    11. (十一)规定虚假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
    12. (十二)规定未办理备案的法律责任
  • 三 深圳创新商事主体退出制度的立法价值及权利救济
    1. (一)创设除名制度有利于完善商事主体法定注销情形
    2. (二)创设强制注销制度是对商事主体注销方式的补充
    3. (三)除名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的法律救济
      1. 1.除名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涉及的权利救济
      2. 2.除名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涉及的债权债务
  • 四 创新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的现实意义
    1. (一)保障交易安全
    2. (二)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3. (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