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创新评析
摘要
商事登记制度创新是深圳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针对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深圳有必要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制度创新,包括创设除名制度、强制注销制度和简易注销制度,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减少登记备案事项和登记材料,规定商事登记联系人制度,明确虚假登记等的法律责任等,促进商事登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作者
黄祥钊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深圳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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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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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创新的背景
- (一)两类商事主体存在隐患
- (二)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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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创新思路
- (一)创设除名制度
- (二)创设强制注销制度
- (三)创设简易注销制度
- (四)取消名称预先核准
- (五)减少商事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 (六)精简压缩设立登记材料
- (七)规定商事登记联系人制度
- (八)规范营业执照内容和式样
- (九)规定民事争议司法优先制度
- (十)规定民事争议豁免撤销制度
- (十一)规定虚假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
- (十二)规定未办理备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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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深圳创新商事主体退出制度的立法价值及权利救济
- (一)创设除名制度有利于完善商事主体法定注销情形
- (二)创设强制注销制度是对商事主体注销方式的补充
- (三)除名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的法律救济
- 1.除名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涉及的权利救济
- 2.除名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涉及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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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创新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的现实意义
- (一)保障交易安全
- (二)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 (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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