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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人员工伤权益保障分析
摘要
在各项社会保障权益中,工伤保险具有优先性,且具有可负担性。但家政服务人员的就业方式绝大多数是中介制,与工伤保险制度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根据国内外实践情况,为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工伤权益,应当根据人员性质采取分类施策原则,并通过商业保险方式,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实现综合保障。
作者
翁仁木 ,博士,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工伤保险研究室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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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分析
-
二 家政服务人员工伤权益保障的全球经验
- (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 (二)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 1.德国
- 2.日本
- 3.我国香港地区
-
三 我国地方实践情况
- (一)商业保险模式
- (二)工伤保险模式
- 1.南通模式
- 2.广东模式
- (三)两种模式对比
-
四 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工伤权益的政策建议
- (一)推动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 (二)畅通中介制家政服务人员自愿参加工伤保险渠道
- (三)推行商业保险,覆盖所有家政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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