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深圳沙滩资源管理实践与可持续利用路径探寻

摘要

深圳本土的沙滩管理实践以属地管理为主,对海域使用权人可能造成沙滩生态损害的制约手段则很少或十分有限。美国公共信托规则对于我国完善深圳沙滩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沙滩价值有一定借鉴作用:一是赋予沿海区政府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资格;二是使公众在沙滩的权利具有可诉性和具体化;三是明确沙滩使用权人的信托义务;四是强化沙滩转让及开发中的公众参与。

作者

王玮 ,法学硕士,现为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司法、比较环境法等。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 Joseph L. Sax,“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Natural Resource Law:Effective Judicial Intervention,” Michigan Law Review 68(1970):471-566.
  • 理查德·A.艾珀斯坦:《征收——私人财产和征用权》,李昊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王小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共信托理论阐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和公共信托环境权益的二维构造》,《法学论坛》2018年第6期。
  • 张峰、叶榅平:《自然资源物权化的困境与出路》,《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 詹姆斯·戈德雷:《私法的基础:财产、侵权、合同和不当得利》,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

深圳沙滩资源管理实践与可持续利用路径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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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本土实践:沙滩管理的立法缺失与保护现状
    1. (一)沙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独特价值
      1. 1.空间使用价值——商业价值
      2. 2.通行价值——无形价值
      3. 3.生物多样性载体——生态价值
    2. (二)沙滩保护相关立法
    3. (三)深圳沙滩管理的本土实践——以大鹏新区为例
    4. (四)沙滩上复杂的利益关系
  • 二 域外经验:美国公共信托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1. (一)公共信托规则的“启明星”案件
    2. (二)公共信托规则的里程碑案件
  • 三 借鉴与启示:完善沙滩资源管理机制
    1. (一)赋予沿海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资格
    2. (二)使公众在沙滩的权利具体化及具有可诉性
    3. (三)明确沙滩使用权人的信托义务
    4. (四)沙滩转让和开发中的公众参与权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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