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
摘要
社团决议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无法直接适用法律行为规则。物权法、公司法虽设有特别规则,但二者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类型及瑕疵事由的规定均不周延且相互冲突,无法满足司法需求。非公司法人等的决议行为更面临法律规制漏洞。未来民法典总则亟须增设决议行为规则。规制决议行为的伦理基础并非程序正义,而系社团自治,应围绕社团自治建构规则。应区分决议成立认定与效力判断,经有召集权者召集会议作出多数决,方形成决议。已成立的决议需满足有决议权限、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要件,方具有法律效力。与之对应,无决议权限、程序瑕疵、表决瑕疵、内容违法、违反规约及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将导致决议效力待定、可撤销或无效。
作者
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检索正文关键字
章节目录
- 一 社会变迁与决议行为理论、立法应对的缺失
-
二 决议行为之性质及私法规制之伦理基础
- (一)关于决议行为性质之争议
- 1.共同行为说
- 2.特殊多方法律行为说
- 3.意思形成说
- (二)决议行为系社团意思形成行为
- (三)决议行为的伦理基础及逻辑主线
- (一)关于决议行为性质之争议
-
三 决议之成立要件及其认定
- (一)区分决议成立认定与效力判断之必要性
- (二)决议成立要件与不成立之认定
-
四 决议之有效要件与瑕疵决议效力之认定
- (一)逾权决议
- (二)程序违法
- 1.程序违法属可撤销事由
- 2.可例外维持程序瑕疵决议之效力
- (三)内容违法
- (四)侵害成员合法权益
- 1.设立侵害成员合法权益撤销规则之必要性
- 2.侵害成员合法权益之认定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