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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

摘要

企业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企业法人是商品生产高度发展的产物,即法律赋予企业独立的法律资格——法人,使其不再依赖于参加者而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企业的股东则由原来意义上的企业主转化为企业股票的持有人,只在所投入的股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赋予企业以法人地位,并承认企业法人相对所有权,并不会损害社会主义公有制或导致生产无政府状态;相反,它有助于实现政企分离,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信贷、计划和法律等有效手段保持与企业的联系,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社会主义轨道,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高速发展。

作者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现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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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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