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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金融:多支柱养老金体系逐步建立,养老金三支柱协同发展 收藏
关键词: 社保基金 基本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个人养老金
出处: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23)
简 介: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首年运行平稳;两项年金累计基金规模突破5万亿元;11月,个人养老金启动试点,是我国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具体实践和有力举措。从投资运营来看,受2022年市场大幅波动影响,养老金多录得年度负收益,对养老金长期稳健运营提出新的挑战。从发展来看,要持续引导国民对基本养老金形成合理预期,并提升二三支柱参与度。职业养老金方面,要充分发挥年金基金长期资金特点,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并通过衍生品等创新金融工具的应用,助力年金基金长期稳健投资增值。个人养老金方面,针对当前开户热缴存冷、产品选择难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构资源禀赋,共同推动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发展;做好投资者教育及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个人养老金参与能力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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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超级年金基金运作与借鉴 收藏
关键词: 新西兰 超级年金 超级年金基金 运营管理 资产配置
出处: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22)
简 介:新西兰建立了“双层”养老金体系,一是发放给所有符合年龄和居住要求老年人的非缴费、统一标准的“国家超级年金”,被称为新西兰超级年金;二是DC型补充养老金计划——KiwiSaver,居民通过自愿性储备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此外,新西兰政府于2001年建立超级年金基金,由政府每年将一定财政盈余投入该基金进行养老储备,以提高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能力。该基金于2003年开始市场化投资运作,旨在分担新西兰政府未来养老支付压力。超级年金基金由新西兰财政部制定有关政策并进行监督,由新西兰养老金监管人负责统一管理。基金的投资具有“高权益+被动投资为主”的特点,采用“内部投资团队+优质外部管理人”的管理模式。至2021年第二季度末,基金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达10.67%,远优于投资目标。本文从新西兰养老体系的发展改革历程出发,重点研究新西兰超级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机制,旨在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和未来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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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金融:多支柱养老金体系建设加快,养老金融产品谱系持续丰富 收藏
关键词: 社保基金 基本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个人养老金
出处: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22)
简 介:2021年养老金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措施顺利推进,全国统筹于2022年启动实施,推动基本养老金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养老金制度顶层设计落地,同时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市场供给不断丰富,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迎来重要阶段。从投资运营来看,受疫情全球大流行及国内外宏观环境等因素影响,资本市场波动加剧,且在周期性趋势下,各类养老金收益均体现出较强的均值回归特征。从未来发展来看,职业养老金具备良好发展基础,职业年金在2025年规模有望接近或达到企业年金存量规模,但要防止二元分化,要加快企业年金发展,同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分类推进职业年金虚账做实,完善职业年金退休待遇领取。个人养老金业务规模初期有限,但引致效应不容忽视,未来行业呈现分化格局,银行将居于中枢地位,个人商业养老金融发展的空间巨大。未来建议多维度扩大个人养老金覆盖面,加强投顾作用发挥,促进第三支柱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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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9)
简 介:全国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投资运营规模持续扩大,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带来巨大新增体量,第三支柱试点也在稳步推进,养老金资产管理行业步入更加广阔的空间。但是国内养老金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一是“基本养老金主导,补充养老金从属”的理念偏差影响三支柱均衡发展;二是补充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力不足,制度财务可持续矛盾更加突出;三是职业年金基金运营模式复杂,对基金保值增值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养老金投资理念保守,权益类资产配置不足,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成效不及预期。就行业发展趋势看,第一支柱方面,基本养老降费将显著降低基本养老金基金积累速度,加快做大做强全国社保基金势在必行;第二支柱方面,受托人地位进一步加强、年金产品化投资趋势明显、年金规模增速有望回升;第三支柱方面,税收优惠进一步完善是推动其发展的根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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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8)
简 介:2017年12月18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的修订和完善。《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看,《办法》相较20号令,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调整企业年金定义,淡化企业自愿性质。《办法》第二条企业年金定义中,将“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并增加“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相较20号令,淡化了企业年金自愿的性质,向半强制逐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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