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深圳市安全生产立法研究

摘要

本报告针对深圳市安全生产立法存在的问题,结合深圳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实际需要,明确完善深圳安全生产立法的思路和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提出深圳安全生产立法的路径、框架和具体建议。报告认为,安全管理立法路径可以分为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共同推进。在新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应对加强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等内容予以考量。

作者

瓮洪洪
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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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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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深圳安全生产立法的背景和实践
  • 二 存在的问题
    1. (一)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
    2. (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不完善
    3. (三)滞后于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
    4. (四)未及时固化深圳安全生产成功经验
  • 三 安全生产立法修改路径
    1. (一)综合立法模式
    2. (二)专项立法模式
  • 四 安全生产具体立法建议
    1. (一)加强安全生产政府监管
      1. 1.厘清安监局与安委会的职责权限
      2. 2.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分级监管
      3. 3.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
      4. 4.建立安全生产公开道歉和承诺制度
      5. 5.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2. (二)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 1.重点突出某些特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2.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建设与人员配备
      3. 3.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 4.强化安全距离管理
      5. 5.在高危、较大危险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
      6. 6.强化相邻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互助义务
    3. (三)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1.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 2.引导、促进和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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