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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立法前评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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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法的目的意义
- (一)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
- (二)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需要
- (三)上位法现行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缺陷
- (四)填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特区立法空白
- (五)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提供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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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
- (一)明确应当安装公共视频信息系统的范围
- (二)明确系统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
- (三)创新和变通广东省实行的资格证等级管理规定
- (四)明确保护公民隐私权
- (五)明确规定个人紧急查看权
- (六)明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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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立法的可行性及实施条件
- (一)通过特区立法制定《条例》完全可行
- 1.特区立法权可发挥先行先试功能
- 2.深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立法已有较好基础
- (二)出台实施《条例》的条件已经具备
- 1.具备实施《条例》相应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
- 2.“放管服”改革为《条例》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 3.深圳有较强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专家团队
- 4.深圳安全防范产业标准健全
- 5.立法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在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 (一)通过特区立法制定《条例》完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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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立法的社会影响
- (一)立法为加强视频信息系统管理提供依据
- (二)立法深化“放管服”改革
- (三)立法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
- (四)立法体现为民和便民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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