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立法前评估研究

摘要

对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立法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可行性、实施条件、社会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客观的评估结论,为立法机关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提供参考。

作者

黄祥钊 ,深圳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立法、行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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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立法前评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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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立法的目的意义
    1. (一)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
    2. (二)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需要
    3. (三)上位法现行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缺陷
    4. (四)填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特区立法空白
    5. (五)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提供执法依据
  • 二 立法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
    1. (一)明确应当安装公共视频信息系统的范围
    2. (二)明确系统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
    3. (三)创新和变通广东省实行的资格证等级管理规定
    4. (四)明确保护公民隐私权
    5. (五)明确规定个人紧急查看权
    6. (六)明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法律责任
  • 三 立法的可行性及实施条件
    1. (一)通过特区立法制定《条例》完全可行
      1. 1.特区立法权可发挥先行先试功能
      2. 2.深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立法已有较好基础
    2. (二)出台实施《条例》的条件已经具备
      1. 1.具备实施《条例》相应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
      2. 2.“放管服”改革为《条例》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3. 3.深圳有较强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专家团队
      4. 4.深圳安全防范产业标准健全
      5. 5.立法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在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 四 立法的社会影响
    1. (一)立法为加强视频信息系统管理提供依据
    2. (二)立法深化“放管服”改革
    3. (三)立法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
    4. (四)立法体现为民和便民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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