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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偏差及其纾解

摘要

本文借助机器学习方法分析1024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案件的判决,发现该罪存在微观司法偏差。其中,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极易主观归罪,妨害驾驶行为的认定忽略入罪标准,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行为的认定存在“重刑化”倾向,盗窃窨井盖行为的认定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文采用因果推断法分析其存在司法偏差的原因,在于“情绪化”舆论趁势加压,立法规定不够明确,司法认定过于随意。为了纠正司法偏差,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进行纾解:差异化认定不同的行为类型,将公共安全理解为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安全,根据手段危险性与结果危险性及具体案情中行为内在的危险属性来判断“其他危险方法”。

作者

吴乘子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与经济刑法。
刘杨东 ,法学博士,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实践教学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与经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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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偏差及其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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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现实样态
    1. (一)数据来源
    2. (二)研究方法
    3. (三)建模分析
      1. 1.逻辑回归
      2. 2.决策树分类器
      3. 3.实验结论
  • 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偏差
    1. (一)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极易主观归罪
    2. (二)妨害驾驶案件的处理忽视对行为“相当性”的判断
    3. (三)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案件的处理存在“重刑化”倾向
    4. (四)盗窃窨井盖案件的处理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司法偏差的原因
    1. (一)情绪化的社会舆论与模糊性立法的叠加
    2. (二)“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过于随意
    3. (三)“公共安全”的认定尚无统一标准
  • 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偏差之纾解
    1. (一)差异化认定不同的行为类型
      1. 1.极端危险型
      2. 2.高度危险型
      3. 3.普通危险型(情况极其异常)
    2. (二)“公共安全”的应然理解
    3. (三)“其他危险方法”的应然理解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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