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禁用合同法规范之质疑
摘要
指导案例67号关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之解除不予参照适用合同法规范的裁判规则,难以得到理论上的支持。由于其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整体与个别的矛盾,其示范性效果已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偏差。而其中对原《合同法》第167条适用对象限缩解释的关键理由,也无法被其发布后的实践数据所支持。对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应当优先以“要件式”的裁判思路对合同是否分期、股权是否变动、逾期价款是否达标以及转让人是否催告进行审查,即优先对合同性质及权利行使的要件进行判断,而非喧宾夺主地先考虑影响解除权行使的商事交易特殊性因素。在此过程中,股权变动模式则将成为对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乃至解除权行使判断的关键。因此,目前对股权变动模式所采纳的规则以及将来的立场,均将影响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作者
贾帅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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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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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指导案例67号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再评析
- (一)基本案情与各级法院裁判梳理
- (二)指导案例67号的理论矛盾
- 1.裁判理由各点的自身矛盾
- 2.裁判理由各点之间的内在矛盾
- 3.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之间的整体矛盾
- 三 指导案例67号示范性效果反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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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规则之重述
- (一)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之依据
- (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之要领
- (三)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之展望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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