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决定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分析
摘要
仅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载明补缴、处罚等措施的税务处理决定,虽然表面上看是行政管理的细枝末节,但在税务管理实践中应用广泛,且对开票方和受票方都有巨大影响。认定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开票方将在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联合惩戒等方面受到广泛制裁;受票方虽非其直接相对人,但也将面临进项转出、补缴税款等法律后果。综上认为,虽然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决定一度被认定为过程行为,或者仅仅是对虚开发票事实的确认,但实践中现行税收监管及信用惩戒法律的制度规范和贯彻实施,已明确该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影响,理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认定虚开发票后移送司法机关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并不意味着应当排除受案范围。
作者
栗燕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社会法、法治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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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并非内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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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的实际影响
- (一)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对开票方的巨大影响
- 1.将被年度评价降级及相应后果
- 2.将被认定为失信主体
- (二)认定虚开税务处理决定对受票方亦有影响
- (一)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对开票方的巨大影响
- 三 他山之石的镜鉴意义
- 四 税务程序的准司法性并非排除理由
- 五 移送司法机关亦非排除理由
- 余论 纳入受案范围弊少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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