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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的二元制度构造

摘要

遵循潘德克顿法学基本民事财产权利物权与债权相互区分的体系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应同时形成以宅基地租赁权为主体的债权法律制度与可命名为宅基地地上权的物权法律制度,并使两者并行存在且相互补充。物权性宅基地地上权的创设是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的关键所在,该项制度的创设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也符合物权优先效力的理论。共享村落等建设中的宅基地租赁权利的超越实践、宅基地权利入股实践等显示,宅基地地上权正在作为习惯性物权形成。宅基地地上权可以应用到合作建房、农民住宅权利抵押等领域,有助于充分实现农民及其他社会民事主体的住宅财产权益。

作者

袁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物权法、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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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的二元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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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民事基本财产权物债二分体系中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的制度构造路径
  • 二 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的债权法制度构造及其完善
    1. (一)宅基地使用权租赁为主的债权法律制度构造特点
    2. (二)宅基地使用权租赁为主的债权模式的缺陷及其继续完善
      1. 1.宅基地租赁为主的债权模式的缺陷
      2. 2.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的债权法制度完善的方向与限度
  • 三 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的物权法路径与制度构造
    1. (一)创设物权性宅基地地上权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分置符合物权法基本原理
      1. 1.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实现的物权法路径是创设物权性宅基地地上权
      2. 2.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类所有权,以宅基地使用权为基础设定宅基地地上权符合地上权等物权设定的一般原理
      3. 3.在宅基地使用权上设定物权性宅基地地上权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符合物权优先效力的理论
    2. (二)物权性宅基地地上权的实践基础与应用前景
      1. 1.宅基地租赁权利超越的实践显示出宅基地地上权在作为习惯权利成长
      2. 2.宅基地权利入股的实践与新物权性土地权利的生长
      3. 3.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探索与宅基地权利的支撑
      4. 4.物权性宅基地地上权可以为农民住宅抵押提供妥帖的方案
    3. (三)物权性宅基地地上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1. 1.宅基地地上权的设立及变动规则
      2. 2.宅基地地上权的存续期限
      3. 3.宅基地地上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4. 4.宅基地地上权消灭的机制分析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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